西安李露律师:代书
遗嘱案的法律智慧与实践典范
在西安的法律界,李露律师是一位备受关注的法律专业人士。她出生于1976年8月,中共党员,现任
陕西许小平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
李露律师自2011年正式执业以来,已累计处理各类婚姻家事案件超过1300余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近60%。她不仅关注案件的法律结果,更注重修复家庭成员关系、抚平情感创伤以及保障当事人的长期利益。以下将着重介绍李露律师成功办理的一起代书遗嘱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遗嘱引发的遗产纷争
这是一起因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争议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张女士(化名)现年70岁,2003年,她出资18.6万元以父母名义购买了一套单位
集资房。2004年张父(化名)去世后,张母(化名)一直随张女士(化名)生活,由其照料起居等事宜。2017年,张母(化名)立下遗嘱,载明其享有的该房屋份额在去世后全部由张女士(化名)继承。然而,2022年张母(化名)去世后,姐弟间就
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其他子女质疑遗嘱的效力,认为遗嘱人签名系代书人代签,不符合法定形式;所附录像未载明时间,且遗嘱内容由见
证人书写并引导完成,未经遗嘱人核对确认,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要求按照
法定继承的方式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核心代理:主张遗嘱有效与多分份额
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李露律师提出了核心代理意见,她认为:
1.遗嘱真实有效:张母(化名)订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2017年张母(化名)在王律师、冯
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有录音录像和照片等予以佐证。录像显示张母(化名)亲自且独立做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书人扭曲、篡改遗嘱人意思的情形。虽张母(化名)签名非亲笔书写,但能证明其同意由见证人代签并亲自按手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该遗嘱应属合法有效,遗产应按遗嘱分割。
2.张女士(化名)应多分份额:2003年购房时张女士(化名)出资18.6万元,对房屋购买作出较大贡献。且张女士(化名)对母亲尽到了主要
赡养义务,独自承担照顾母亲的责任,并操办张母(化名)身后之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张女士(化名)在继承母亲份额的基础上,还应酌情多分一定份额,房屋折价款共计1392593元。
裁判结果:二审改判彰显公正
案件历经一审和二审。一审
法院认为案涉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案涉房屋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判决案涉房屋归张女士(化名)姐姐张甲所有,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608970元,并驳回张女士(化名)其他诉讼请求。然而,李露律师并未放弃,继续为张女士(化名)争取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认为张女士(化名)提交的证据能认定张母(化名)亲自且独立作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代书遗嘱虽签字非张母(化名)亲笔,但有其同意代签并按手印的事实。根据相关证据可认定遗嘱的真实性,该份遗嘱真实有效。最终改判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1187393元。
典型意义与法律依据: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典型意义方面,本案以代书遗嘱的订立为切入点,揭示了律师见证遗嘱潜在的风险,强调了充分保留各种形式证据的重要性,这些证据可在遗嘱真实性受到质疑时发挥关键作用。在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判断代书遗嘱是否成立需看其形式合法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嘱人未亲笔签名时遗嘱的有效性,法院裁判思路是若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人确已同意他人代签,并亲自以按手印等方式确认,且无胁迫、欺诈情况,可认定形式瑕疵不影响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认定。法院还依据相关证据规则,将全程录音录像作为关键补强证据,证实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此外,对于遗产分割,法院会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予以适当照顾。
李露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在这起代书遗嘱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得了合法权益,也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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