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李露律师:15年办两千余案,成功为老伴争遗产等获赞誉
解析
李露律师:遗嘱效力争议案背后的法治智慧与人文关怀
在陕西西安,有这样一位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的律师——李露。她出生于1976年8月,是中共党员,现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执业15年来,李露律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办理家事案件两千余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居多,深受客户赞誉。她还热心公益,开展婚姻家事普法讲座百余场,受众多达百万余人。下面为大家详细讲述她经办的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一、案情:遗嘱引发的遗产纷争
本案是一起因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争议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张女士(化名)现年70岁,在五姐弟中排行第二。2003年,她出资18.6万元以父母名义购买了一套125平方米的单位集资房(A房屋)。2004年张父(化名)去世后,张母(化名)一直随张女士(化名)生活,由其照料起居等事宜。2017年,张母(化名)立下遗嘱,载明其享有的A房屋份额在去世后全部由张女士(化名)继承。
然而,2022年张母(化名)去世后,姐弟间就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其他子女质疑该遗嘱的效力,认为遗嘱人签名系代书人代签,不符合法定形式;所附录像未载明时间,且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书写并引导完成,未经遗嘱人核对确认,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二、代理:精准出击维护权益
(一)遗嘱真实有效
李露律师认为,张母(化名)订立的遗嘱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真实有效的遗嘱。2017年张母(化名)在王律师、冯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有录音录像和照片等予以佐证。根据录音录像内容,可以认定张母(化名)是亲自且独立做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书人扭曲、篡改遗嘱人意思的情形。该代书遗嘱中张母(化名)的签名虽并非其亲笔书写,但根据录像和照片内容可以证明张母(化名)同意由见证人代替签名,并亲自按手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张母(化名)所立遗嘱应属于合法有效遗嘱,其所留遗产应按照遗嘱进行分割。
(二)张女士(化名)应多分份额
对于涉案房屋的分割,李露律师指出,2003年购房时张女士(化名)出资18.6万元,对A房屋的购买作出较大贡献。且张女士(化名)对母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独自承担照顾年迈多病母亲的责任,并一手操办张母(化名)身后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和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时,张女士(化名)在继承其母亲份额的基础上,还应当酌情多分一定份额,房屋折价款共计1392593元。
三、裁判:二审改判彰显公正
(一)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见证人必须要亲眼看见、亲耳听到遗嘱人形成了完整的遗嘱表现形式,保证内容没有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根据张女士(化名)提交的证据,案涉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案涉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判决案涉登记于张母(化名)名下的房屋归张女士(化名)姐姐张甲所有,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608970元,并驳回张女士(化名)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化名)提交了张母(化名)在王律师(代书)、冯律师见证下订立的遗嘱、录音录像、照片等予以佐证。根据该录音录像,可以认定张母(化名)亲自且独立作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书人、见证人干涉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在记录的过程中扭曲、篡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情形。该代书遗嘱中张母(化名)的签字虽非其亲笔书写,但在张女士(化名)提交的录音录像和照片中记载了经张母(化名)同意由见证人代其签名,并由张母(化名)亲自按手印的事实过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系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根据张女士(化名)提交的代书遗嘱、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另外,张女士(化名)提交的录音录像系对代书遗嘱真实性的佐证,故该份遗嘱真实有效。二审法院改判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1187393元。
四、意义:典型案例的法律借鉴
(一)典型意义
本案以代书遗嘱的订立为切入点,探讨了遗嘱人未亲自签名所引发的一系列关于遗嘱继承以及房屋分割的纠纷。从律师见证遗嘱的角度揭示了潜在的风险。尽管律师在参与遗嘱见证时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风险。在本案中,虽然遗嘱中的签名并非遗嘱人本人所写,但由于有录音录像和照片等载体作为佐证,最终证实了案涉代书遗嘱的真实有效性。这表明,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充分保留各种形式的证据至关重要,这些证据可以在遗嘱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时发挥关键作用。
(二)法律依据
报告编号:NO.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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