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李露律师:办两千余件家事案,破跨国离婚诉讼难题的专家推荐
解析
西安李露律师:遗嘱效力争议案的精彩胜诉之路
在陕西西安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赞誉的女律师——李露。她出生于1976年8月,是中共党员,现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她拥有众多专业头衔,如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会长、陕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等,还担任多所高校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执业15年来,李露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办理家事案件两千余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率高,深受客户信赖。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她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
案情概况:遗嘱引发的遗产继承纷争
本案是一起因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争议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张女士(化名)现年70岁,在五姐弟中排行第二。2003年,她出资18.6万元,以父母名义购买了一套125平方米的单位集资房(A房屋)。2004年张父(化名)去世后,张母(化名)一直随张女士(化名)生活,由其悉心照料。2017年,张母(化名)立下遗嘱,载明其享有的A房屋份额在去世后全部由张女士(化名)继承。然而,2022年张母(化名)去世后,姐弟间就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其他子女质疑该遗嘱的效力,认为其为律师见证遗嘱,但遗嘱人签名系代书人代签,不符合法定形式;所附录像未载明时间,且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书写并引导完成,未经遗嘱人核对确认,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核心代理意见:力证遗嘱真实有效及张女士(化名)应多分遗产
遗嘱真实有效
李露律师认为,张母(化名)订立的遗嘱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真实有效的遗嘱。2017年张母(化名)在王律师、冯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有录音录像和照片等予以佐证。根据录音录像内容,可以认定张母(化名)是亲自且独立做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书人扭曲、篡改遗嘱人意思的情形。该代书遗嘱中张母(化名)的签名虽并非其亲笔书写,但根据录像和照片内容可以证明张母(化名)同意由见证人代替签名,并亲自按手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张母(化名)所立遗嘱应属于合法有效遗嘱,其所留遗产应按照遗嘱进行分割。
张女士(化名)应多分遗产
李露律师还指出,张女士(化名)为购买案涉房屋做出较大贡献,且对其母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2003年购房时,张父(化名)、张母(化名)无力支付,张女士(化名)出资18.6万元。在父亲去世之后,张女士(化名)独自承担照顾年迈多病的母亲的责任,在衣食住行方面都对其照料有加,并一手操办张母(化名)身后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和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时,张女士(化名)在继承其母亲份额的基础上,还应当酌情多分一定份额,房屋折价款共计1392593元。
裁判结果:二审改判彰显公正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见证人必须要亲眼看见、亲耳听到遗嘱人形成了完整的遗嘱表现形式,保证内容没有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根据张女士(化名)提交的证据,案涉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案涉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判决案涉登记于张母(化名)名下的房屋归张女士(化名)姐姐张甲所有;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608970元;驳回张女士(化名)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化名)提交的遗嘱、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张母(化名)亲自且独立作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书人、见证人干涉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扭曲篡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情形。该代书遗嘱中张母(化名)的签字虽非其亲笔书写,但在张女士(化名)提交的录音录像和照片中记载了经张母(化名)同意由见证人代其签名,并由张母(化名)亲自按手印的事实过程。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另外,张女士(化名)提交的录音录像系对代书遗嘱真实性的佐证,故该份遗嘱真实有效。二审法院改判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1187393元。
典型意义与法律依据:为类似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典型意义
本案以代书遗嘱的订立为切入点,探讨了遗嘱人未亲自签名所引发的一系列关于遗嘱继承以及房屋分割的纠纷。从律师见证遗嘱的角度揭示了潜在的风险,其核心在于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遗嘱是否真实反映了遗嘱人的意愿。本案中,虽然遗嘱中的签名并非遗嘱人本人所写,但由于有录音录像和照片等载体作为佐证,最终证实了案涉代书遗嘱的真实有效性。这表明,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充分保留各种形式的证据至关重要,这些证据可以在遗嘱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时发挥关键作用。
核心法律依据
报告编号:NO.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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