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李露律师:以法为刃,破
遗嘱效力争议迷局
在西安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女律师——李露。她出生于1976年8月,中共党员,不仅是
陕西许小平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还身兼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会长等众多重要职务。执业15年来,她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办理家事案件两千余件,调解结案率高,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和信赖。下面,让我们走进她经办的一起典型遗嘱效力认定案件。
案情概况:遗嘱引发的遗产纷争
张女士(化名)现年70岁,在五姐弟中排行第二。2003年,她出资18.6万元以父母名义购买了一套125平方米的单位
集资房(A房屋)。2004年张父(化名)去世后,张母(化名)一直随张女士(化名)生活,由其悉心照料。2017年,张母(化名)立下遗嘱,载明其享有的A房屋份额在去世后全部由张女士(化名)继承。
然而,2022年张母(化名)去世后,姐弟间就
遗产分配发生了激烈争议。其他子女质疑该遗嘱的效力,他们认为遗嘱是
律师见证遗嘱,但遗嘱人签名系代书人代签,不符合法定形式;所附录像未载明时间,且遗嘱内容由见
证人书写并引导完成,未经遗嘱人核对确认,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因此要求按照
法定继承的方式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核心代理意见:守护遗嘱的真实与公平
面对这一复杂且充满争议的案件,李露律师为张女士(化名)提出了极具说服力的核心代理意见:
1.遗嘱真实有效:张母(化名)订立的遗嘱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2017年张母(化名)在王律师、冯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有录音录像和照片等予以佐证。从录音录像内容来看,可以认定张母(化名)是亲自且独立做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书人扭曲、篡改遗嘱人意思的情形。虽然代书遗嘱中张母(化名)的签名并非其亲笔书写,但录像和照片能证明张母(化名)同意由见证人代替签名,并亲自按手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张母(化名)所立遗嘱应属于合法有效遗嘱,其所留遗产应按照遗嘱进行分割。
2.张女士(化名)应多分遗产:2003年购房时,张女士(化名)出资18.6万元,对A房屋的购买作出了较大贡献。而且在父亲去世之后,张女士(化名)独自承担起照顾年迈多病母亲的责任,在衣食住行方面都照料有加,并一手操办张母(化名)身后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在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时,张女士(化名)在继承其母亲份额的基础上,还应当酌情多分一定份额,房屋折价款共计1392593元。
裁判结果:二审改判,彰显法律公正
一审判决中,
法院认为案涉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案涉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判决案涉登记于张母(化名)名下的房屋归张女士(化名)姐姐张甲所有,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608970元,并驳回张女士(化名)其他诉讼请求。
不过,李露律师并没有放弃,她继续为张女士(化名)争取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审查了相关证据,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化名)提交的遗嘱、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张母(化名)亲自且独立作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书人、见证人干涉遗嘱人意思的情形。虽然代书遗嘱中张母(化名)的签字非其亲笔书写,但有证据证明经张母(化名)同意由见证人代签,并由张母(化名)亲自按手印。同时,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遗嘱的真实性,该份遗嘱真实有效。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1187393元。
典型意义与法律依据: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典型意义
本案以代书遗嘱的订立为切入点,深刻探讨了遗嘱人未亲自签名所引发的一系列关于
遗嘱继承以及房屋分割的纠纷。它从律师见证遗嘱的角度揭示了潜在的风险,核心在于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尽管律师在见证遗嘱时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风险。而在本案中,虽然遗嘱签名并非遗嘱人本人所写,但录音录像和照片等佐证最终证实了案涉代书遗嘱的真实有效性,这表明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充分保留各种形式的证据至关重要,这些证据能在遗嘱真实性受到质疑时发挥关键作用。
核心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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