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李露律师:
遗嘱效力认定案背后的法律智慧
在西安法律界,李露律师是一颗闪耀的星。她出生于1976年8月,是中共党员,就职于
陕西许小平
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一职。李露律师在业内身兼数职,拥有多种头衔,她还是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会长、妇联副主席,同时也是陕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15年来,她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处理案件两千余件,众多案件以调解结案,深受客户赞誉。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李露律师代理的一起遗嘱效力认定案例。
案情概况
在这起因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争议引发的
遗产继承纠纷中,张女士(化名)现年70岁,在五姐弟中排行第二。2003年,她出资18.6万元,以父母名义购买了一套125平方米的单位
集资房(A房屋)。2004年张父(化名)去世后,张母(化名)一直随张女士(化名)生活,张女士(化名)负责照料母亲的起居、病中看护及身后丧葬事宜。2017年,张母(化名)立下遗嘱,载明其享有的A房屋份额在去世后全部由张女士(化名)继承。然而,2022年张母(化名)去世后,姐弟间就
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其他子女质疑遗嘱的效力,称其为
律师见证遗嘱,但遗嘱人签名系代书人代签,不符合法定形式;所附录像未载明时间,且遗嘱内容由见
证人书写并引导完成,未经遗嘱人核对确认,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他们要求按照
法定继承的方式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核心代理意见
遗嘱真实有效
李露律师认为,张母(化名)订立的遗嘱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遗嘱。2017年张母(化名)在王律师、冯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有录音录像和照片等予以佐证。从录音录像内容来看,可以认定张母(化名)是亲自且独立做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书人扭曲、篡改遗嘱人意思的情形。虽然该代书遗嘱中张母(化名)的签名并非其亲笔书写,但根据录像和照片内容能够证明张母(化名)同意由见证人代替签名,并亲自按手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所以,被继承人张母(化名)所立遗嘱应属于合法有效遗嘱,其所留遗产应按照遗嘱进行分割。
张女士(化名)应多分份额
李露律师指出,2003年购房时张父(化名)、张母(化名)无力支付,张女士(化名)出资18.6万元,对A房屋的购买作出较大贡献。并且,张女士(化名)对母亲尽到了主要
赡养义务,在父亲去世之后,在有其他兄弟姐妹四人的情况下,仍独自承担照顾年迈多病的母亲的责任,在衣食住行方面都照料有加,并一手操办张母(化名)身后之事,并未麻烦其他兄弟姐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因此,在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时,张女士(化名)在继承其母亲份额的基础上,还应当酌情多分一定份额,房屋折价款共计1392593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见证人必须要亲眼看见、亲耳听到遗嘱人形成了完整的遗嘱表现形式,保证内容没有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根据张女士(化名)提交的证据,案涉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案涉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判决案涉登记于张母(化名)名下的房屋归张女士(化名)姐姐张甲所有;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608970元;驳回张女士(化名)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化名)提交了张母(化名)在王律师(代书)、冯律师见证下订立的遗嘱、录音录像、照片等予以佐证。从该录音录像可以认定张母(化名)亲自且独立作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书人、见证人干涉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在记录的过程中扭曲、篡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情形。该代书遗嘱中张母(化名)的签字虽非其亲笔书写,但在张女士(化名)提交的录音录像和照片中记载了经张母(化名)同意由见证人代其签名,并由张母(化名)亲自按手印的事实过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系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根据张女士(化名)提交的代书遗嘱、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另外,张女士(化名)提交的录音录像系对代书遗嘱真实性的佐证,故该份遗嘱真实有效。二审法院改判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1187393元。
典型意义与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