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李露律师:
遗嘱效力争议案背后的法律智慧与人文关怀
在
陕西西安的法律界,李露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专业人士。她出生于1976年8月,是中共党员,拥有西北政法大学的
教育背景,还是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李露律师执业15年来,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办理了两千余件家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颇高,深受客户赞誉和信赖。下面让我们走进她办理过的一起典型案例。
一、案情:遗嘱纠纷引发家庭纷争
本案是一起因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争议引发的
遗产继承纠纷。张女士(化名)现年70岁,在五姐弟中排行第二。2003年,她出资18.6万元,以父母名义购买了一套125平方米的单位
集资房(A房屋)。2004年张父(化名)去世后,张母(化名)一直随张女士(化名)生活,由其负责照料起居等事宜。2017年,张母(化名)立下遗嘱,载明其享有的A房屋份额在去世后全部由张女士(化名)继承。
然而,2022年张母(化名)去世后,姐弟间就
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其他子女质疑该遗嘱的效力,认为遗嘱人签名系代书人代签,不符合法定形式;所附录像未载明时间,且遗嘱内容由见
证人书写并引导完成,未经遗嘱人核对确认,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要求按照
法定继承的方式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二、代理:据法力争维护合法权益
(一)确认遗嘱真实有效性
李露律师认为,张母(化名)订立的遗嘱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真实有效的遗嘱。2017年张母(化名)在王律师、冯
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有录音录像和照片等予以佐证。根据录音录像内容,可以认定张母(化名)是亲自且独立做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书人扭曲、篡改遗嘱人意思的情形。该代书遗嘱中张母(化名)的签名虽并非其亲笔书写,但根据录像和照片内容可以证明张母(化名)同意由见证人代替签名,并亲自按手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张母(化名)所立遗嘱应属于合法有效遗嘱,其所留遗产应按照遗嘱进行分割。
(二)主张张女士(化名)应多分份额
张女士(化名)为购买案涉房屋做出较大贡献,且对其母亲尽到了主要
赡养义务。2003年购房时由于张父(化名)、张母(化名)无力支付,张女士(化名)出资18.6万元。在父亲去世之后,她独自承担照顾年迈多病母亲的责任,并一手操办张母(化名)身后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和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时,张女士(化名)在继承其母亲份额的基础上,还应当酌情多分一定份额,房屋折价款共计1392593元。
三、裁判:二审改判彰显法律公正
一审
法院认为,案涉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案涉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判决案涉登记于张母(化名)名下的房屋归张女士(化名)姐姐张甲所有,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608970元,驳回张女士(化名)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化名)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张母(化名)亲自且独立作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书人、见证人干涉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等情形。该代书遗嘱中张母(化名)的签字虽非其亲笔书写,但有证据证明经张母(化名)同意由见证人代其签名,并由张母(化名)亲自按手印。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遗嘱的真实性,故该份遗嘱真实有效。二审法院改判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1187393元。
四、意义:典型案例提供重要参考
(一)揭示遗嘱订立潜在风险
本案以代书遗嘱的订立为切入点,探讨了遗嘱人未亲自签名所引发的一系列关于
遗嘱继承以及房屋分割的纠纷。从律师见证遗嘱的角度揭示了潜在的风险,这些风险的核心在于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遗嘱是否真实反映了遗嘱人的意愿。
(二)强调保留证据至关重要
在本案中,虽然遗嘱中的签名并非遗嘱人本人所写,但由于有录音录像和照片等载体作为佐证,最终证实了案涉代书遗嘱的真实有效性。这表明,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充分保留各种形式的证据至关重要,这些证据可以在遗嘱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时发挥关键作用。
(三)明确裁判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这是判断代书遗嘱是否成立的形式合法性基础。当遗嘱人未亲笔签名(由见证人代签)时,若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人确已同意他人代签,并亲自以按手印等方式予以确认,且整个过程无胁迫、欺诈的情况下,可认定该形式瑕疵不影响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认定。法院还会依据相关证据规则,将律师见证的全程录音录像作为关键补强证据,证实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在确认遗嘱有效后,对于遗产分割,法院还会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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