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再旭律师,执业15年,现就职于
黑龙江国安
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土地纠纷、
合同纠纷、保险理赔、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案件。他始终秉持“把案子当成自己的事来办”的理念,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成功代理了多起复杂案件。下面将重点介绍他办理的于某(化名)
挪用公款案。
案件背景:挪用公款引发法律纠纷
2020年5月,黑龙江省某县监察委员会对某县××与××局办公室主任兼××股股长于某(化名)涉嫌挪用公款问题立案调查。经核实,于某(化名)在20172019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私自加盖财务公章及时任局长个人印鉴,累计挪用公款101.47万元,其中51.04万元至案发时尚未归还。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于某(化名)委托邵再旭律师担任辩护人。
案件经过:多阶段推进司法程序
调查阶段
2020年,于某(化名)接监察委电话通知后到案,首次讯问即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并主动提交自书的资金去向说明。
审查起诉阶段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
挪用公款罪起诉于某(化名),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量刑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若全部退赃可适用
缓刑。
审判阶段
某县人民
法院于2020年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
开庭审理。邵再旭律师提出“
自首+全部退赔+认罪认罚”三项从宽意见,并建议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引发多方争议
是否构成自首
于某(化名)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能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发后短期内全额退赃,是否足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也是本案的重要争议点。
是否符合
缓刑条件挪用金额101万余元虽属“数额较大”,但已归还全部款项且未造成单位重大损失,是否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条件,同样引发了争议。
诉讼过程: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公诉方观点
认为于某(化名)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应处五年以下徒刑;其虽退赃,但仍造成恶劣影响,可酌情从轻。
辩护方观点
邵再旭律师认为,于某(化名)电话通知即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双要件,构成自首;案发后三个月内,家属代为退缴剩余51万余元,连同之前已归还16万元,涉案公款全部追回;于某(化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从宽规定;且于某(化名)是初犯、偶犯,有固定职业、家庭稳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合议庭决定
合议庭充分听取控辩意见,对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全部采纳。
判决结果:缓刑判决彰显法律公正
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化名)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案件意义:多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提供量刑示范
本案系监察体制改革后,基层职务犯罪案件中“退赃到位、认罪认罚即获缓刑”的典型案例,为同类案件量刑提供了示范标尺。
维护公共资产安全
在律师指导下,被告人及家属短期内筹措资金退缴全部赃款,最大限度弥补了国家损失,实现了惩罚与挽回并重的
刑法目的。
体现刑事政策
法院对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集中评价,既体现对职务犯罪“严”的一面,又通过缓刑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凸显律师价值
邵再旭律师紧扣“自首+退赔+认罪认罚”三大辩点,以证据梳理、退赃方案、具结协商为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量刑结果,充分展现了刑事辩护在保障司法公正中的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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