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陕西许小平
律师事务所,有这样一位优秀的律师——李露。她于1976年8月出生,是中共党员,凭借着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了律所的高级合伙人以及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
丰富履历,专注专业领域
李露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自2011年正式执业以来,已有15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610120********56,服务地区主要为陕西
西安,律所位于西安市
莲湖区西华门大街1号凯爱大厦B7-1。她不仅是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还身兼诸多重要职务。她是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会长、妇联副主席,陕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等,在行业内有着广泛的影响力。
李露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包括婚姻家事、继承、
离婚等方面。执业15年来,她办理家事案件两千余件,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她注重以调解为主导的解决路径,成功促成近60%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远超行业一般比例。她擅长在法律、人情与事理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不仅关注案件的法律结果,更重视纠纷化解过程中家庭成员关系的修复、情感创伤的抚平与长期利益的保障。
众多荣誉,彰显卓越成就
李露律师多年来获得了众多荣誉。她是国内较早专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实践者,2024年8月,入选全国妇联宣传部与中央网信办网络社会工作局联合评选的“百个巾帼好网民故事”;2024年3月,获评“西安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佳志愿者律师”,获陕西省妇女联合会授予“陕西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2023年12月,获陕西省妇女联合会与中共陕西省委网信办联合授予“陕西巾帼好网民”称号等。
典型案例,展现专业风采
遗嘱效力认定案
在一起因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争议引发的
遗产继承纠纷中,张女士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母亲立下遗嘱将房屋份额给张女士,但母亲去世后,其他子女质疑遗嘱效力。李露律师代理张女士,认为遗嘱是母亲真实意思表示,有录音录像等佐证。一审
法院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审法院改判,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真实有效,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此案揭示了遗嘱形式和真实性的重要性,以及保留证据的关键作用。
离婚后
抚养费纠纷案
苏先生与罗女士离婚后仍共
同居住
抚养孩子,苏先生转账50余万元,罗女士却起诉要求苏先生支付抚养费。李露律师认为苏先生已足额支付抚养费,罗女士诉请无依据。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酌情扣减后判决苏先生支付剩余抚养费。此案明确了离婚后共同抚养情况下抚养费的认定原则,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司法原则。
老年配偶遗产维权案
杨大爷立下遗嘱将名下三套房产全由二女儿和女婿继承,未给老伴张大妈留份额。张大妈年事已高,无稳定收入。李露律师认为应先析产,遗嘱须为张大妈保留必要份额。法院结合律师意见,认为杨大爷意愿并非剥夺配偶遗产继承权,应先满足老伴生活所需,且遗嘱应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吴女士与徐先生离婚后就
拆迁安置房屋达成协议,徐先生领取房屋并装修出租,拒绝交付给吴女士。李露律师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徐先生应履行交付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徐先生交付房屋,二审双方调解,徐先生交付房屋,吴女士支付装修补偿。此案彰显了法律对离婚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障,为同类拆迁安置房产分割纠纷提供了范本。
离婚
抚养权争夺案
卢女士与曾先生离婚纠纷中,曾先生强行
抢夺孩子,拒绝卢女士探望。李露律师帮助卢女士第二次
起诉离婚,并申请家庭
教育令。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卢女士抚养,曾先生支付抚养费。此案宣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将抢夺、藏匿行为作为对行为人不利的考量因素。
婚内出轨财产维权案
苏女士发现丈夫张先生
出轨并向第三者杨小姐赠与巨额财产,李露律师代理苏女士诉至法院,认为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杨小姐应返还全部获赠金额。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杨小姐退还大部分款项。此案彰显了法律对婚姻忠诚度和共同财产权益的保护。
婚内出轨
离婚赔偿案
刘女士因周先生婚内出轨生子起诉离婚,李露律师主张分割财产时照顾刘女士,并要求周先生支付
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诉求,判决刘女士分得大部分财产,周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此案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无过错方及妇女权益的保护。
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案
孙女士因王先生与C女士的不正当关系及C女士的辱骂行为,精神受到极大伤害。李露律师提出四点核心观点,认为二被告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书面赔礼道歉,二审法院部分改判。此案为受害配偶向婚外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司法指引。
李露律师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婚姻家事领域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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