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许小平律所李露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守护者
在陕西许小平
律师事务所,有这样一位备受赞誉的律师——李露。她于1976年8月出生,是中共党员,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婚姻家事领域闯出了一片天地,成为众多当事人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专业履历与深厚积累
李露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这一专业能力证书。她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同时还担任着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会长、妇联副主席等多项重要职务。自2011年正式执业以来,她已在法律行业深耕15年,累计处理各类婚姻家事案件超过1300余件,构筑起深厚的实务经验与敏锐的案件洞察力。
典型案例彰显实力
遗嘱效力认定案
在一起因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争议引发的
遗产继承纠纷中,张女士(化名)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母亲立下遗嘱将房屋份额留给张女士(化名),但母亲去世后,兄弟姐妹质疑遗嘱效力。李露律师作为张女士(化名)的代理律师,提出张母(化名)订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张女士(化名)对房屋购买有较大贡献、尽到主要
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的代理意见。一审
法院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露律师的观点,改判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更高的房屋折价款。此案以代书遗嘱为切入点,揭示了
遗嘱继承和房屋分割纠纷的潜在风险,强调了保留证据对证实遗嘱真实性的重要性。
离婚抚养费纠纷案
苏先生(化名)与罗女士(化名)离婚后仍共
同居住
抚养孩子,苏先生(化名)转账支付了大量费用,但罗女士(化名)起诉要求苏先生(化名)支付抚养费。李露律师认为苏先生(化名)已足额支付抚养费用,罗女士(化名)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在苏先生(化名)应付抚养费总额中酌情扣减部分金额。此案明确了在离婚后父母共同抚养子女的特殊情况下,法院对抚养费的认定会优先审查实际抚养事实,非直接抚养一方超出协议的合理支出可抵扣抚养费。
老年配偶维权案
杨大爷(化名)立下遗嘱将名下三套房产全由二女儿和女婿继承,未给老伴张大妈(化名)预留份额。张大妈(化名)年事已高、疾病缠身且无稳定收入。李露律师分析认为,应先析产确定遗产范围,遗嘱需为张大妈(化名)保留必要份额,且张大妈(化名)现居住的房屋应分割给她。法院结合律师意见,保障了张大妈(化名)的合法权益。此案强调了法律对配偶基本财产权利和生存权益的双重保障。
离婚协议履行案
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离婚后,就
拆迁安置房屋达成协议,但徐先生(化名)领取房屋并装修出租后拒绝交付给吴女士(化名)。李露律师认为案涉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徐先生(化名)应履行交付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徐先生(化名)交付房屋,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女士(化名)获得房屋并支付装修补偿。此案明确了离婚协议及安置补偿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为处理离婚后
拆迁权益
财产分割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抚养权争夺案
卢女士(化名)与曾先生(化名)离婚纠纷中,曾先生(化名)强行
抢夺孩子并拒绝卢女士(化名)探望。李露律师认为婚生女小米(化名)应由卢女士(化名)抚养,曾先生(化名)的行为不利于孩子成长。法院认可律师意见,判决双方离婚,小米(化名)由卢女士(化名)抚养,曾先生(化名)支付抚养费。此案彰显了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否定了“谁抢到孩子谁获抚养权”的错误观念。
出轨处分财产案
苏女士(化名)发现丈夫张先生(化名)出轨并向第三者杨小姐(化名)赠与巨额财产,李露律师认为张先生(化名)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犯苏女士(化名)财产权益,杨小姐(化名)应返还全部获赠金额。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杨小姐(化名)退还大部分款项。此案明确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为受害配偶追回财产提供了司法指引。
婚内出轨赔偿案
刘女士(化名)与周先生(化名)离婚案中,周先生(化名)婚内出轨生子,李露律师主张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的刘女士(化名),并要求周先生(化名)支付
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支持了刘女士(化名)的诉求,刘女士(化名)分得大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此案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无过错方及妇女权益的保护。
第三者侵权案
孙女士(化名)因王先生(化名)与C女士(化名)的不正当关系及C女士(化名)的辱骂行为受到精神伤害,李露律师提出二被告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并书面赔礼道歉。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书面道歉,二审法院部分改判。此案为受害配偶向婚外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开辟了诉讼路径,实现了对受害方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的一体化保护。
社会贡献与荣誉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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