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是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和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逐库落实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单位“三个责任人”和水库安全度汛行政、技术、巡查“三个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和基本要求,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我国在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上,形成了以施工企业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工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直接负责的责任主体规范体系。在国家法律层面,《建筑法》第4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在行政法规层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医疗器械的责任主体是比较多的,主要包括医疗器械的研制单位、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及监督单位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应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应急救援演练;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调查处理方法;应急管理、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先进的管理经验;典型案例分析;其他。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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