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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2024.04.24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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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食品安全法
》第57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就属于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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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伍立纯
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
伍立纯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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