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我国的《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学生的合法动产,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
明确的说不可以,这是违法侵权行为,在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学生可以请求老师返还,但是如果在上课时间,出于对学生学习的要求,学校可以代为保管手机,但是在课余时间或者放学以后,就应当返还学生的手机。
法律意义上的没收是指执法部门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违规所得或物品罚没。学校及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仅仅属于对学生手机的临时占有和管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如果学生违规携带和使用手机,学校及教师有权临时“收取”学生手机,但只有临时保管和控制权,没有最终处置权。如果学校及教师在保管手机期间,造成学生手机毁损或灭失的,学校或教师应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有权利没收手机,学校没收学生手机,只是学校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正常表现,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也就是说学校在没收了学校手机之后仍然需要返还给学生,否则就构成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
我们知道,国家设立的公立学校的学生,是教育行为的接受方,并无分担学校建设成本的义务,除了法律法规明确应缴纳的费用外,学生没有其他缴费义务,更没有为学校还债的义务。
没有。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等。
1、学校强制补课不合法。2、各学校除高三年级以外不得利用假期进行补课,而且即使是高三生,学校补课实行“三愿”原则,即学生自愿、家长自愿、教师自愿。3、强制补课违反了自愿原则。
手机是学生的合法财产,学生对于该手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但是老师没收的行为是否违法,可以区分以下情况:教师没收手机后便不予归还,若发生此种情况,则教师的行为已经实际侵犯了所有权人的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没经过他人同意就使用他人肖像这侵犯他人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