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而言无过错,但要查清原因,综合分析判断。根据法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等。
视情况而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在学校坠亡,一般情况下,学校没有责任,但如果是意外事件或者学生自杀,学校是没办法控制的。但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当比如设施墙体的缺陷没有及时进行维修,或者学生有反常状态学校发现或本应发现,却没有作出措施的,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在学校里自己摔倒学校有没有责任,要区分情况确定:1、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是否尽到教育职责,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2、学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孩子不满8周岁,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2、如果孩子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要根据孩子的年龄状况而定。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的,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2、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