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二)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注册地址、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租赁小微型客车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品牌型号、注册日期、核定载人数等备案信息进行建档管理。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规定:1、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2、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持其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承租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持实际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二)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规定:1、按照规定配置营运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2、建立驾驶员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每年组织驾驶员健康体检,依法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营运、营运设施使用等方面的培训;3、合理安排驾驶员营运时间。
规定:1、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不得变相转嫁投资风险;2、合理确定营运收入分配标准并公示;3、制定交接班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驾驶员交接班时间;4、保持计价器设备完好;5、督促驾驶员在批准的区域内营运,并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运价标准。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保障稳定、不间断供水;2、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按照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并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城乡供水水压标准;4、按时准确抄表,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水费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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