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学校有过错。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
学生在体育课上受伤不一定是学校的责任,具体学校方面有没有责任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区分,不是所有学校都有责任的。学校如有过错,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校完全正常授课操作,发生意外的原因是学生自己不注意或意外,学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小孩在学校里受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
学生在校园摔伤一般是学校负责,但还是要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具体的分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学生和学校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关系。
学生在学校意外死亡赔偿的依据也是适用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赔偿的项目一般涉及以下内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外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学生在学校坠亡,一般情况下,学校没有责任,但如果是意外事件或者学生自杀,学校是没办法控制的。但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当比如设施墙体的缺陷没有及时进行维修,或者学生有反常状态学校发现或本应发现,却没有作出措施的,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学生在校内骨折,学校尽到了劳动教育、管理职责的,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相反,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生骨折与学校存在因果关系的,学校需要担责。如果学生骨折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学校需要担责的。食堂的行为是导致了学生中毒的主要原因,因此食堂应当依法承担主要责任。尽管学校行为不是食物中毒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作为学生负有监护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学校都要承担相应的无过错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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