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内骨折,学校尽到了劳动教育、管理职责的,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相反,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生骨折与学校存在因果关系的,学校需要担责。如果学生骨折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孩子在学校受伤了,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则由学校和致使孩子受伤学生的家长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有证据证据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学校不承担责任,由致使孩子受伤的学生的家长承担责任。
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比例)分担责任。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各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时由法官裁量。
学生在校打架受伤的,如果打架的学生均已成年的,则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果打架的学生未成年的,则学校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也不承担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则承担多少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学校不承担学生在校外受害的责任,学校只对学生在校内受害承担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雇主负责。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顾客在店里面被野猫咬伤的,顾客可以要求商店承担赔偿的责任,顾客在购物期间,商店要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孩在学校里受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
小学生在校跑着相撞的,如果造成孩子受伤的,则致人受伤的孩子的监护人需要对受伤的孩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则学校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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