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比例)分担责任。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各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时由法官裁量。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学校有过错。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
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有保护义务的机构,当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学生本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寿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孩子不满8周岁,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2、如果孩子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学生在校园打闹造成摔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学校是否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尽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视情况而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课间打闹受伤,学校为何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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