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行使条件: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3、票据债权已消灭。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而消灭的,票据债务入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票据法律责任:《票据法》第14条、第103条、第107条及刑法有关条文,规定了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依这些法律规定,票据变造发生如下结果:变造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律关系有哪些:票据法律关系就是当事人之间因为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而在相互之间产生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它构成有约束力的内容。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四条至第一百零一条。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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