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解散不需要经过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经清算,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等。
存续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合并后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等。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可以就甲乙双方的意见制定协议,例如:一、甲乙双方实行吸收合并,甲方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解散。二、甲乙双方合并期日为2008年4月30日。但是,合并手续于该日不能完成时,甲乙双方可以协议延期。
吸收合并后被吸收的公司必须注销。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并审理。公司债务清偿程序与清算程序的关系本质上是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的关系,两者的程序效力不同,破产程序的效力高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
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A+B=A) 。在这类合并中,存续公司仍然保持原有公司的名称,而且有权获得其他被吸收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同时承担它们的债务,被吸收公司的法人地位。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合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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