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A+B=A) 。在这类合并中,存续公司仍然保持原有公司的名称,而且有权获得其他被吸收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同时承担它们的债务,被吸收公司的法人地位。
吸收合并分公司账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吸收合并后被吸收的公司必须注销。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公司吸收合并的条件是:1.各公司已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各公司已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第一次公告已满九十天;3.各公司已清偿债务或者已对债务提供相应的担保;4.各公司已订立合并协议。
公司合并的方式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所谓吸收合并就是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就是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的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而且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如果两公司均为内资企业的,则对这一点并无规定,可以由母公司决定。当然如果地方工商局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合并涉及企业新设或者存续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的,均须验资。
吸收合并后被吸收的公司不是必须注销。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的,仅需注销被吸收的公司,另一公司并不需要注销。新设合并的,原公司均需注销。
可以就甲乙双方的意见制定协议,例如:一、甲乙双方实行吸收合并,甲方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解散。二、甲乙双方合并期日为2008年4月30日。但是,合并手续于该日不能完成时,甲乙双方可以协议延期。
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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