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法院不立案要根据驳回意见处理,若材料、证据不足欠缺的则应该补正相关材料、证据信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另一种是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可向作出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复核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起控告、申诉。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申请复议,申请复核,向检察院投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受害人可以通过检察立案监督的途径达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并列,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控告者对于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不宜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第一,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第二,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第三,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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