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案件是要给一张不予立安通知书,上面明确写明不予立案原因。如果想反映可以去可以到它的上级机关申诉,县、区公安局的督查队或是信访办公室,可以搜集证据报案,警察如还不作为,可投诉或者找检察院申诉反映请求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等规定。
报了案派出所迟迟不处理的,可以向该派出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其不作为;或者也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举报后对于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说明;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可向作出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复核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起控告、申诉。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申请复议,申请复核,向检察院投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受害人可以通过检察立案监督的途径达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并列,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