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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申请特困安置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22.11.22 房产纠纷 2203人浏览举报
解析
1、要求是安置房对象为危房困难户和住房特困户。危房困难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具有辖区户口,年满18周岁,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即一户只拥有一处住房,在辖区内没有其他自有房产的。
2、现居住的房屋系申请人且权属清楚,没有产权纠纷;现居住的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经有关部门确认。
3、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此限制);
4、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5、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法律依据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拆迁安置房按以下程序配售: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市拆迁办申请安置房指标,市拆迁办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审核,兼顾就近安置原则,出具《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应包括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
初步调查摸底可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具体实施。
(二)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及拆迁项目相关材料向市住宅办办理购买安置房手续。
(三)市住宅办根据安置房供需计划、《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有关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确定配售的安置房项目、房号等,与安置房使用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
(四)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销售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拆迁办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拆迁办审核,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市住宅办核销房源。房源经核销后,市住宅办予以开具安置房专用票据,办理交房手续。
(六)核销后剩余的房源由市住宅办收回,退还购房款本金。
(七)拆迁项目需要增加安置房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报告编号:NO.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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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杰

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

王汉杰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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