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路占用厂房的,其补偿包括:1、对于厂房本身价值的补偿;2、因占用厂房带来的搬迁和安置的补偿费用;3、因征收厂房带来的停产停业的损失费用。
政府修路占用耕地的,其补偿应当包括:1、土地补偿费,一般按照耕地的年产值进行计算;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4、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政府修路占用耕地的,其补偿应当包括:1、土地补偿费,一般按照耕地的年产值进行计算;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4、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被私人随意占用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向国有土地资源局反映。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处罚。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对已建的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拆除。2.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处理,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3.可以整理证据去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处理,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政府修路占用厂房的,其补偿包括:1、对于厂房本身价值的补偿;2、因占用厂房带来的搬迁和安置的补偿费用;3、因征收厂房带来的停产停业的损失费用。
政府修路占用厂房的,其补偿包括:1、对厂房价值的补偿;2、对因占用厂房造成的搬迁以及安置费用的补偿;3、对因征收厂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政府修路占用耕地的补偿一般包括:1、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确定;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4、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政府修路占用耕地的补偿一般包括:1、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确定;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4、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土地被私人强行占,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