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系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把子女姓氏改换随己的姓氏或随继父(母)的姓氏,构成侵害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权利的侵权行为,应责令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原姓氏,但不能拒付抚育费。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下情形来确定:第一、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二、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不可以。因为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就已经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应当承担其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益,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或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而拒绝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因为抚养费是给孩子的,父母不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拒绝对孩子抚养的义务。
如果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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