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等等。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消费者协会不具有行政执法权,故不能对任何单位、个人做出罚款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只能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民事调解,且该调解不具有强制性。即它的作用在于督促卖方做出赔偿,对需要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支援。
消费者协会有下列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有: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
消费者协会主要受理下列两类投诉:(1) 消费者对购买的生活消费品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方面的投诉;(2) 消费者对于服务质量服务质量及其价格等方面的投诉。
“七项职能”是与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两项任务相联系的。鉴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是“服务”,因此,我们可以将“七项职能”划分为两个方面的职能,即“服务职能”和“监督职能”。
直接拨打当地12315即可,消费者协会主要受理下列两类投诉:(1) 消费者对购买的生活消费品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方面的投诉;(2) 消费者对于服务质量服务质量及其价格等方面的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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