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
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缴纳税款;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缴
消费税税款;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由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京的应税消费品,连同
关税由海关一并计征。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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