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限制包括:(1)表决权受到限制;(2)利润分配权和新股认购权受到限制;(3)公司破产、解散、清算时的资本补交责任;(4)剩余财产分配权受到限制;(5)瑕疵股东对资本补充责任不享有时效抗辩权。
权利限制包括:(1)表决权受到限制;(2)利润分配权和新股认购权受到限制;(3)公司破产、解散、清算时的资本补交责任;(4)剩余财产分配权受到限制;(5)瑕疵股东对资本补充责任不享有时效抗辩权。
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并且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该类型案件的基本条件: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答复;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查阅事项。
1、限制股东权利的行为有:禁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禁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按实缴出资额来分红的,股东要足额缴纳出资,才能相应地分取红利。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东瑕疵出资会影响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其受限的股东权利范围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的自益股东权利。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所有者(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改进行监督、激励、控制和协调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反映了决定公司发展方向和业绩的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1、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股东享有查阅、复制权;3、股东享有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方法是:1.直接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原告为股东,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派生诉讼,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应由公司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