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9月10日,某银行兴盛支行(以下简称“兴盛支行”)与聚能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聚能公司向兴盛支行贷款153万元,期限自2005年9月10日至2006年9月9日,利率为月息5%。,按月结息,聚能公司到期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从逾期之日按食合同载明的利率水平加收30%计收利息。为保证贷款合同的履行,同日,兴盛支行与疆建建设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在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大家一起来和华律网小编来了解下。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未约定的保证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而且在进行保证的时候双方的约定要明确。那么约定不明确的保证责任是怎样的,下面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银行借贷合同里面都会要求借款者提供相应的资产进行担保,但是有些合同里面却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于是人们就会对于合同担保的内容特别的好奇。那么,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如何承担担保责任?针对相关问题华律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