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原则。以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为原则。合同履行地包括合同签订双方任何一方所在地、实际加工业务开展地、收取加工货款所在地等方式进行综合认定。约定管辖方式原则,常见如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交货地法院管辖等。
1、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2、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合同需要注意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并且订立合同时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合同要件要求。
1.税法规定,采用以货易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对在合同签订时已贴花的凭证,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再销售时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应当首先将实际销售价格与受托方计税价格进行比较,再根据比较结果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高于委托方计税价格就是不要缴纳消费税,高于就是要征收差价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