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家事杰出女律师李露
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有一颗璀璨的明星——李露律师。她是
陕西西安许小平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部主任,在长达13年的执业生涯里,一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案件。
李露律师的业务范围特别广,包括非诉讼调解、婚前婚后财富规划、婚姻家庭关系修复等。不管是
离婚时及离婚后的
房产纠纷、
公司股权及
财产分割,还是
同居期间
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等业务,她都能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她不仅业务出色,还获得了很多执业荣誉,担任了多个社会职务。她是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陕西省优秀律师、西安市三八红旗手。同时,她还是省妇联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西安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积极参与普法工作。此外,她还是
莲湖区普法工作先进个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首批听证员、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西安市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及儿童优先评估工作委员会专家以及西安市妇联法律顾问,这些荣誉和职务都体现了她在法律界的影响力。
在执业中,李露律师代理婚姻家事案件上千件,积累了丰富经验。她发挥女性特有的观察力和亲和力,把情和法结合起来。处理案件时,她用独特的办案方式和耐心细致的态度,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很多诉讼案件都以调解方式结案,既高效解决问题,又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深受当事人好评。
而且,李露律师还热心公益,积极投身普法事业。多年来,她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行普法宣讲,开展婚姻家庭领域法律讲座近百场,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让更多人了解婚姻家事方面的
法律知识。
二、老人
遗产继承纠纷案
1. 原告请求与理由
原告李某甲等向
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继承人李某庚、王某某位于西安市XX村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
房屋拆迁补偿款80万元由原、被告共同继承,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原告应继承份额款项。原来,被继承人李某庚与王某某是夫妻,婚后育有四名子女,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另有一子李某已已去世,李某已之子李某丙代为继承李某已应得的份额。李某庚于2009年7月16日去世,王某某于2012年10月18日去世,他们留有一套位于西安市XX村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的房屋。该房屋于2010年11月被
拆迁,获得
拆迁补偿款80余万元,被告擅自领取了这笔补偿款,还拒绝与其他继承人均分。原告作为合法继承人,认为应依照
继承法平均分配遗产,而且原、被告之间曾于2018年12月20日出具平分拆迁款的承诺,但原告多次协商都没结果,所以诉至法院。
2.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丁称,涉案房屋是1983年大华厂给职工的福利分房,当时的分房政策是一家需要三名厂内职工才能分得一套住房,王某某、李某丁、李某辛当时均为大华厂职工,所以涉案房屋是王某某、李某丁、李某辛三人所有。李某庚与王某某已离婚多年,该房屋不是原告认为的李某庚、王某某共同财产。2012年,王某某留下代书
遗嘱,证明涉案房屋是王某某、李某丁、李某辛三人所有,还将其自有份额通过
遗嘱继承方式给其子李某丁和儿媳李某辛,所以王某某去世后,涉案房屋为李某丁和李某辛二人所有。关于老人遗留房子协议书是李某丁兄弟姐妹四人就其父李某庚在西安市汽车配件厂的一间单位福利分房的继承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涉案房屋无关。另外,原告主张共同继承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告认为原告主张共同继承涉案房屋、平分拆迁款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3. 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法院认定,被继承人王某某、李某庚夫妇有四名子女,李某庚于2009年7月去世,王某某于2012年10月18日去世,李某已于2008年5月去世,原告李某丙系李某已之子。王某某生前是大华纱厂职工,1983年获得厂里分配住房一套,2004年李某庚与王某某离婚,离婚登记时该房屋登记为女方居住。2010年左右该房屋经过房改,产权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现已被拆迁,被告李某丁已领取货币安置款85万余元。庭审中被告提供2012年1月16日王某某的代书遗嘱,原告提供2012年10月19日和2018年12月20日“关于老人遗留下房子协议”。
法院认为,位于西安市XX村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是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原、被告都依法享有
继承权。虽然被告提供的代书遗嘱载有涉案房屋由被告继承的内容,但后来原、被告达成“关于老人遗留下房子协议”,明确约定老人遗留房屋分成四分,2018年
拆迁安置时还再次确认,所以涉诉房产应按协议分配,被告领取的拆迁安置款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判决原位于西安市XX村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所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已由被告李某丁领取,被告李某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各支付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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