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江苏常州的法律服务界,有一颗璀璨的明星——陈靖宇律师。他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为众多客户成功解决了各类法律难题,赢得了广泛赞誉。
专业背景与多元服务领域
陈靖宇律师拥有法学本科学历,还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他的专业领域广泛,涵盖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等多个方面。在这些领域,他累计服务客户超过500+。如此丰富的服务经历,使他对各类常见法律问题有着透彻的理解和精准的把握。无论是处理婚姻纠纷中的
财产分割、劳动争议里的权益维护,还是债权债务的追讨、合同的审核与拟定,他都能游刃有余,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国企法务经历铸就优势
丰富的国企法务经历是陈靖宇律师的一大法宝。他曾任职于大型国企法务团队,负责
公司诉讼案件的把控指导,以及合同审核拟定、劳动用工问题等非诉讼事项的处理。在这个过程中,他积累了大量企业用工风险、合同领域等方面的实操经验和法务技能。他学会了从企业的角度去思考法律问题,提前预防和化解潜在的法律风险。这种独特的视角使他在处理相关领域的案件时,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目前,他拥有常年合作的法律顾问单位,这无疑是对他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的有力证明。
民商事案件处理彰显实力
从业以来,陈靖宇律师代理了大量民商事争议案件。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他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多次成功处理了各种案件的谈判、调解、诉讼或
仲裁,始终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在谈判桌上,他据理力争,为客户争取最有利的条件;在法庭上,他慷慨陈词,用法律武器捍卫客户的权益。他善于运用
法律知识和技巧,巧妙地解决案件中的各种复杂问题,帮助客户摆脱法律困境。他的努力和付出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肯定,客户对他的服务满意度极高。
秉持正义的执业理念
陈靖宇律师始终秉持向上的执业理念,怀着诚挚的热情为客户服务。他深知法律的重要性和意义,将实现法律之正义作为自己的追求。在他看来,律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份责任和使命。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际行动诠释着法律的意义,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典型案例解析:
离婚时无产权证房屋的处理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进一步了解陈靖宇律师在处理具体法律问题时的专业能力。王某和张某于1998年
登记结婚,婚后
生育一子,并购置一处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小产权房。后双方因家庭矛盾诉至
法院,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随王某生活,案涉房屋归王某居住使用,王某一次性给付张某补偿款。
那么,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在离婚案件中能否处理以及怎样处理呢?陈靖宇律师分析道,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由于缺乏
不动产登记信息或相关产权证明,法院无法对房屋性质做出判断,虽不能作为物权进行分割,但房屋的财产权益(如房屋使用价值)可以进行处理,处理后的财产权益仅限于夫妻双方,不具有绝对权。所以,法院在审理判决时不会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但可以针对房屋使用权进行认定和处理,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院判决对房屋使用权的处理,并不代表对房屋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
行政处罚、不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
拆迁依据。实践中,仍有较大部分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诉讼中,直接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为由,不予处理,并告知双方待日后取得产权证后可另行诉讼。
同时,陈靖宇律师还为我们提供了相关的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7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21条规定,对于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未来的日子里,相信陈靖宇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热情的服务,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书写更加辉煌的篇章。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任何难题,不妨寻求陈靖宇律师的专业帮助,他将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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