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这个复杂而庞大的领域中,律师如同为当事人照亮前路的明灯。陈靖宇律师便是其中一位以专业素养和正义担当,为客户解决各类法律难题的优秀代表。同时,对于
离婚时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处理问题,也有其专业的法律解读。
陈靖宇律师:专业成就口碑
专业背景与多元执业领域
陈靖宇律师拥有法学本科学历,并且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目前在
江苏常州开展执业活动。他专注于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等多个重要领域。这些领域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企业的运营息息相关,每一个案件都可能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他在这些领域不断钻研,累计服务客户达 500 +,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丰富的企业法务经验沉淀
陈靖宇律师曾任职于大型国企法务团队,这段经历让他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和法务技能。在国企法务工作中,他负责
公司诉讼案件的把控指导,深入理解各类诉讼案件的流程和策略。同时,他还承担合同审核拟定、劳动用工问题等非诉讼事项的处理工作。在合同领域,他能精准识别合同中的风险点,为企业拟定合法、合理、有效的合同;在劳动用工方面,他熟悉
劳动法律法规,帮助企业有效规避用工风险。这些经验使他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更加游刃有余,也为他服务法律顾问单位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已有常年合作的法律顾问单位,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出色的案件处理能力展现
从业以来,陈靖宇律师代理了大量民商事争议案件,多次成功处理各种案件的谈判、调解、诉讼或
仲裁。在谈判桌上,他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沟通能力,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在调解过程中,他以公正、客观的态度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在诉讼和仲裁中,他凭借扎实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客户提供有力的法律辩护。他的专业服务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肯定,许多客户遇到法律问题时都会第一时间想到他。
秉持正义的执业理念坚守
陈靖宇律师始终秉持向上的执业理念,怀着诚挚的热情,竭尽所能地实现法律之正义,诠释法律之意义。在他看来,律师不仅仅是一份职业,更是一份责任。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际行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离婚时无产权证房屋的处理解析
典型案例引入
王某和张某于 1998 年
登记结婚,婚后
生育一子,并购置一处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小产权房。后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诉至
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随王某生活,案涉房屋归王某居住使用,王某一次性给付张某补偿款。
法律分析
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缺乏
不动产登记信息或相关产权证明,法院无法对房屋性质做出判断,虽不能作为物权进行分割,但房屋的财产权益(如房屋使用价值)可以进行处理,处理后的财产权益仅限于夫妻双方,不具有绝对权。因此,法院在审理判决时不会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但可以针对房屋使用权进行认定和处理,这符合法律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院判决对房屋使用权的处理,并不代表对房屋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
行政处罚、不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
拆迁依据。
司法实践情况
实践中,仍有较大部分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诉讼中,直接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为由,不予处理,并告知双方待日后取得产权证后可另行诉讼。
法条链接
《
民法典》第 208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 1087 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77 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 21 条规定,对于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陈靖宇律师凭借其专业素养和正义精神,在法律领域发光发热,而对于离婚时无产权证房屋处理的法律解析,也为人们在面对此类法律问题时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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