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多变的法律世界里,有像陈靖宇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凭借自身的专业与热情为客户排忧解难;同时,《
民法典》中关于
遗嘱见
证人的规定也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
一、陈靖宇律师:专业服务的典范
(一)专业背景与执业领域
陈靖宇律师拥有法学本科学历,并且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目前在
江苏常州开展执业活动。他聚焦于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等多个领域。这些领域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企业的运营紧密相连,每一个案件都可能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产生影响。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在这些领域不断钻研,已经累计服务客户达 500 +,在业内树立起了良好的口碑。
(二)丰富的企业法务经验
陈靖宇律师曾任职于大型国企法务团队,这段经历让他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和法务技能。在国企法务团队中,他负责
公司诉讼案件的把控指导,对各类诉讼案件的流程和策略有着深入的理解。同时,他还承担合同审核拟定、劳动用工问题等非诉讼事项的处理工作。在合同领域,他能够精准地识别合同中的风险点,为企业拟定合法、合理、有效的合同;在劳动用工方面,他熟悉
劳动法律法规,能够帮助企业有效规避用工风险。这些经验使他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更加游刃有余,也为他服务法律顾问单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他已有常年合作的法律顾问单位,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出色的案件处理能力
从业以来,陈靖宇律师代理了大量民商事争议案件。他多次成功处理各种案件的谈判、调解、诉讼或
仲裁。在谈判桌上,他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沟通能力,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在调解过程中,他以公正、客观的态度,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在诉讼和仲裁中,他凭借扎实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客户提供有力的法律辩护。他的专业服务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肯定,许多客户在遇到法律问题时,都会第一时间想到他。
(四)秉持正义的执业理念
陈靖宇律师始终秉持向上的执业理念,怀着诚挚的热情,竭尽所能地实现法律之正义,诠释法律之意义。在他看来,律师不仅仅是一份职业,更是一份责任。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际行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民法典规定遗嘱见证人的条件
(一)遗嘱见证的一般要求
《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以及打印遗嘱这三种遗嘱形式都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具体法律条文依据
1.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见证人不出庭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被告提供的口头遗嘱的两个见证人须出庭作证,接受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如果证人未出庭,其证言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陈靖宇律师以其专业的素养、丰富的经验和正义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发光发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而《民法典》中关于遗嘱见证人的规定,也提醒人们在订立遗嘱时要严格遵循法律要求,确保遗嘱的效力,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日常的法律事务处理,还是涉及到遗嘱订立等重要事项,都需要我们对相关法律知识有足够的了解,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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