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知名律师庞石磊:专业守护委托人权益
庞石磊是成都知名律师,身为
四川厚海
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还担任律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以及大案、要案部的负责人。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有着丰富的金融、房地产、
建设工程等多领域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庞石磊律师团队秉持诚信、敬业、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凭借实战经验、钻研精神、缜密思维、独特办案风格和稳定心理素质,赢得委托人一致好评。他们为委托人合法权益据理力争,满足当事人个性化法律服务需求。
在众多成功案例中,经济纠纷方面,代理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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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等案件,挽回大量经济损失;
合同纠纷中,处理房屋买卖、装饰装修等多种合同纠纷取得良好结果;婚姻家庭纠纷里,为委托人争取巨额
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涉外
离婚案也顺利完成;还处理过网络主播受害
电信诈骗、群体性案件、
征地拆迁案件等,展现出多领域专业能力。庞石磊律师提示,遇到疑难问题
委托律师解决,避免自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受害人及亲属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包括受害人、权利继受人以及被
抚养人。由于各权利人权利范围不同,应将所有权利继承人和被抚养人列为原告,对全案权利人的权利做出处理。
机动车损害赔偿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依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顺序:首先是直接责任人即驾驶者;单位或车主在驾驶者执行职务致害时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情况仅在驾驶者无力赔偿时承担垫付责任。
动车损害赔偿特殊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租(借)用关系中,一般租用人或借用人承担责任,无力赔偿时车主垫付;受雇关系里,执行职务雇主赔偿,非执行职务受雇驾驶员赔偿,无力赔偿雇主垫付;盗用他人机动车,责任主体为盗用者;车辆买卖未过户,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垫付。
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我国道路交通侵权赔偿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受害人可要求有过失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欠缺赔偿能力时,机动车一方先承担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好意同乘者的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人。有偿搭乘可根据侵权和违约竞合选择赔偿制度。对于好意同乘者因驾驶者过失受损,我国目前无规定,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免责事由,但不排除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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