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凭借专业知识和高度的责任心,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庞石磊律师就是其中的佼佼者,同时我们也来深入了解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主体资格和责任认定的相关知识。
庞石磊律师:专业权威的法律担当
专业背景深厚
庞石磊律师毕业于
四川大学法学院,是四川厚海
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还担任律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负责人以及大案、要案部负责人。其深厚的法学底蕴为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基础。
专业领域广泛
他的专业领域涵盖金融、房地产、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等多个方面。无论是商业复杂交易还是刑事诉讼挑战,他都能凭借丰富知识和经验应对自如。
服务特色显著
庞律师带领的团队秉持诚信、敬业、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实战经验丰富。团队成员钻研法律条文,思维缜密,办案风格独特,面对突发状况能保持稳定心理素质。
责任心投入度高
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庞律师不遗余力。他全身心投入每个案件,满足当事人个性化需求,从为企业挽回损失到帮弱势群体争取权益,都将委托人利益放首位,赢得一致好评。
专项经验丰富
他经手众多成功案例,如经济纠纷中帮企业挽回损失,房地产纠纷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刑事辩护中使委托人免予刑事处罚等。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主体资格和责任认定
受害人及亲属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包括因事故人身或财产受损的公民、法人和组织,以及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死者生前
抚养的被抚养人。应把所有相关权利人列为原告,以全面处理权利。
机动车损害赔偿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顺序中,直接责任人是造成事故的驾驶者;单位或车主在驾驶者执行职务致害时为第一顺序责任人,其余情况在驾驶者无力赔偿时承担垫付责任。
动车损害赔偿特殊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租(借)用关系中,租用人或借用人为责任承担者,无力赔偿时车主垫付;受雇关系中,执行职务时雇主赔偿,非执行职务时受雇驾驶员赔偿,无力赔偿时雇主垫付;盗用他人机动车,责任主体为盗用者;车辆买卖未过户,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垫付。
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我国道路交通
侵权赔偿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受害人应先要求有过失的第三人赔偿,第三人欠缺赔偿能力时,机动车一方先赔偿再追偿。
好意同乘者的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好意同乘者在乘车因驾驶者过失受损时,目前我国不能将其作为绝对免责事由,驾驶人或所有人有安全送达义务,但不排除例外情况。
无论是庞石磊律师的专业守护,还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清晰认定,都为我们在法律的道路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遇到法律问题,我们应积极寻求专业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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