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具体如下:(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
1、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10个工作日)。2、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公告(5个工作日)。3、清算组出清算报告(3个月)。4、向外资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撤消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二)合同、章程;(三)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等。
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在地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也就是不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是否公开,法院在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时,必须公开进行。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是: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初审;通过其他按照特定行业管理规定应完成的前置性审批。
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合同、章程;(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等。
一、申请企业终止与清算;二、书面通知各政府机关清算事宜;三、成立清算委员会;四、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五、清算公告;六、申报债权;七、债权登记与核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要以下申报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