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二)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四)贷款进行投资;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设立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二)初审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三)审批机构予以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四)获得批准一个月内,持证书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创投企业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可以选择的退出机制:一)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二)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三)创投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
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二)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三)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或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三)清算报告;(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五)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无犯罪记录;(三)无不良经营记录;(四)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无违规操作记录;(五)审批机构要求的与经营管理资格有关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需要的材料:一)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三)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四)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三)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