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至8月,某生物医药
公司在生产中产生大量化工废水,经鉴定为危险废物。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副总经理赵某某为降低处置成本,在未核实对方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吨400元的价格委托无资质的王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共计7车223.38吨。这批危险废物被辗转运输、倾倒至黄河滩区、污水井等环境敏感区域,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案发后,涉案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0万元。赵某某于2024年8月被抓获到案后
取保候审,2026年4月被
逮捕。
公诉机关以
污染环境罪(情节严重)对其提起公诉,建议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
罚金。张雷律师于2026年4月21日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此时案件已临近庭审尾声。该案存在诸多难点:一是涉案数量大、后果严重,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223.38吨,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单位犯罪中个人责任认定难,赵某某易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三是前期辩护人变更,张雷律师接手时间紧迫,需快速熟悉海量卷宗;四是无罪辩护空间极小,
法院已明确认定赵某某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
张雷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迅速梳理出核心法律问题。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他果断放弃对定罪的无效质疑,集中力量进行罪轻辩护。精准适用相关
法律法规,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引导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时,突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坦白情节,强调这是法定从轻情节。还着重强调涉案公司主动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0万元这一事实,指出赵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据此获得酌情从轻。此外,论证赵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动机为降低企业成本,主观上无直接追求污染后果的故意,且未直接参与倾倒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在庭审中,张雷律师清晰陈述代理意见,针对案件的疑难问题进行针对性应对。他曾提出赵某某在押期间救助他人、组织科研等行为,虽未被认定为法定立功,但促使法院将其作为“悔罪向善态度”酌情从轻。
法院最终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决依据充分考量了认罪认罚、坦白、退赔修复等情节,以及赵某某的悔罪向善态度。在这起案件中,赵某某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涉案公司已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虽然未适用
缓刑,但在“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幅度内已属最轻处理。
张雷律师是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理事,
北京市盈科(
德州)
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德州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他荣获“优秀刑事出庭律师”称号,具备深厚的业务功底。他熟悉刑事案件办理程序,逻辑分析、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办案风格严谨,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他只接刑事案件,每年接案数量控制在10件左右,以保证办案质量。在这起污染环境罪案中,他凭借丰富的刑辩经验和专业的辩护策略,成功将刑期控制在法定最低幅度,展现了卓越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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