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有一位劳动者入职了被告
公司,双方约定月休3天。然而,工作到最后3个月时,被告公司开始不定时零星发放工资,而且从未支付过
加班费及未休
年假工资。更过分的是,原告刚开始入职时,被告未依法缴纳
社保,6个月后才开始缴纳,到了2025年被告还单方面停缴社保。这位劳动者觉得被告单位不行了,便有了自己离职的想法。
这位劳动者陷入了困境。公司长期
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社保缴纳也存在问题,这些都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而且工作近三年,所有赔偿问题涉及的证据量大且琐碎,收集起来困难重重。被告还辩称销售提成已包含加班补偿,年假部分已过
仲裁时效,劳动者需要自行证明加班具体天数及未休年假事实。同时,离职前12个月
平均工资计算中混有加班费、奖励,需精确剔除;社保要求款是否属
法院受案范围亦存在争议。被告更是以“经营困难”为由抗辩,试图规避
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前置受阻后直接诉讼,整体维权难度极大。
李玲律师在了解了所有情况后,开始积极行动。她指导劳动者先收集有力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资条、社保缴费凭证等。然后向被告发出被迫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最后才去申请劳动仲裁。李玲律师不仅为劳动者主张工资、提成,还一并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入职时未缴纳社保的赔偿,未休
年休假工资,以及经济
赔偿金等。
收集证据可以为后续的仲裁和诉讼提供有力支持,而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为了明确告知企业,劳动者是因为企业的违法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为主张经济赔偿金等提供依据。
经过李玲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法院经本律师细致梳理考勤记录、工资条及社保缴费凭证,精准计算各项诉求,最终判决支持了劳动者90%的诉讼请求。不仅满足了劳动者索要工资和提成的想法,同时为劳动者争取到了解除
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返还社保垫付款等诉请。不过,因行业问题以及证据太过复杂琐碎,法院并未支持平时工作的加班费。对此,劳动者非常满意,判决金额比他自己预想的高出了3倍不止,因此对于未判项他表示不再追究。此案成功为劳动者挽回主要损失,有力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从这个案例中能学到,当劳动者遇到企业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时,不要盲目离职,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按照律师的指导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企业也应该依法经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另外,李玲律师还代理过一起11名农民工起诉3个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这11名农民工在某大学实训中心项目工作,日工资400元,完工后个人C为几位农民工出具了欠条,但总包方和分包方以“工程已完工、不存在欠薪、全部工程款已经结清”为由拒绝再次支付。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证据薄弱,原告仅有部分微信打卡记录和现场照片,无法提供完整考勤。总包A和分包B辩称2024年12月底已完工,不认可2025年仍在施工的事实,并主张原告可能是返工维修。分包方提交了工资发放表,称已按月足额支付,但原告指出11月后的工资未付。被告还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后续劳务费。总包A拿出证据证明全部工程款(包含工资)均已结清给分包B,分包B同样拿出证据证明全部款项已经与个人C结清。本案法律关系复杂,需突破合同相对性,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主张总包先行清偿责任。
在这种劳动争议案件中,虽然合同存在相对性,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总包有先行清偿责任,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经李玲律师有力代理,法院全面支持了农民工的诉求。一审判决总包A承担全部责任,分包B和个人C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改判为个人C承担全部责任,总包A和分包B承担连带责任;总包A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清偿后可追偿)。法院明确认定违法分包方负有考勤举证义务,欠条具有证明力,工资支付优先于工程质量争议。此案为11名农民工维权奠定了胜诉基础,成功追回了血汗钱,彰显了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倾斜保护。
综合这两个案例,给大家的建议是:无论是劳动者还是农民工,在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按照律师的指导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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