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委托人王某与其他几位
股东共同成立A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公司在前期运营良好,但自2018年以来,情况发生了变化。A公司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擅自处置公司资产,不再给各股东分红,也不允许股东查账。王某作为公司小股东,持股仅12%,多次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均被拒。股东间因此发生激烈冲突和严重内耗,王某身心俱疲却维权无门。
2022年5月份,王某委托江伟律师办理该案。江伟律师毕业于
延边大学法学院,
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有着18年的执业经验,擅长处理
公司法律事务、
股权纠纷等案件。江伟律师带领团队律师精准锚定《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指导王某严格履行书面请求前置程序,并固定拒收证据。随即向
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主张查阅自公司成立至今的全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及股东会决议。庭审中,被告以“
商业秘密”为由进行抗辩,但江伟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链成功击破了这一抗辩。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全额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完整提供自2007年7月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原始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原始凭证(包含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账册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发票、开立银行账户清单、资产清单、公司银行交易明细)并明确载明查阅地点为A公司办公场所,查阅时间为连续20个工作日,王某可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通过本案,王某不仅成功行使了法定知情权,更实质性地掌握了公司财务异常的关键证据,为后续提起利润分配之诉及损害赔偿之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学到,小股东在面对大股东欺压时,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遇到不给分红、不让查账等情况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注意,这里有个关键区别,在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前置程序,并固定好相关证据,这样才能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对于小股东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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