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被大股东欺压维权无门,律师凭这条法律帮他赢了!
解析
2007年7月,委托人王某与其他几位股东共同成立了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自2018年以来,A公司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擅自处置公司资产,不再给各股东分红,也不允许股东查账。王某作为公司小股东,持股仅12%,多次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均被拒。股东间因此发生了激烈冲突和严重内耗,王某身心俱疲却维权无门。
2022年5月份,王某委托江伟律师办理该案。江伟律师带领团队律师经过仔细研究,精准锚定了《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该条法律规定为解决股东知情权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江伟律师指导王某严格履行书面请求前置程序,并固定拒收证据。随即,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主张查阅自公司成立至今的全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及股东会决议。
在庭审中,被告以“商业秘密”进行抗辩。江伟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链击破了被告的这一抗辩。法院最终全额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完整提供自2007年7月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原始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原始凭证(包含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账册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发票、开立银行账户清单、资产清单、公司银行交易明细),并明确载明查阅地点为A公司办公场所,查阅时间为连续20个工作日,王某可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
通过这起案件,王某不仅成功行使了法定知情权,更实质性地掌握了公司财务异常的关键证据,为后续提起利润分配之诉及损害赔偿之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对于类似情况的小股东们,建议在遇到权益受损时,不要盲目冲动,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固定好关键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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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律师
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郑州执业16年
擅长:
公司法、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兼并收购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股权转让受让人免责:300万出资悬而未缴,为何被判无责?”等1个公司法案例。
律师简介
江伟律师:男,毕业于“211工程大学”延边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于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现任周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省法学会证券法学会理事、盈科全国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区域主任、盈科青工委副主任等职,犀牛股权创始人、盈门公司诉讼创始人。执业期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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