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琳律师现执业于
辽宁雷迈
律师事务所,自执业3年来,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
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常琳律师毕业于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拥有国际贸易专业本科学士学位。她现担任
沈阳盛杰蜡业有限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该
公司日常经营中的
法律咨询,参与合同的起草、审核、谈判等内容,为公司解决重大决策及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在她承办的众多案件中,有两起案例尤为典型。
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功案例中,行人在路口正常通行时,被一辆机动车撞击,当场死亡。交警出具事故证明,仅认定机动车存在
超速,无法查清行人是否违规,事故成因不明。死者家属主张机动车方全责,要求赔偿死亡
赔偿金、
丧葬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费用等。机动车驾驶人、车主、
交强险保险公司、商业统筹公司均参与诉讼,多方提出抗辩,认为责任应五五开、统筹不属于保险、部分费用不认可、精神抚慰金过高、被扶养人证据不足等。
受害人家属委托常琳律师代理此案。常琳律师紧扣法律,主张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与行人事故,行人无过错推定机动车全责;对方不能证明行人违规,应承担全部责任,事故成因不明不减轻机动车责任。她逐项固定损失证据,形成完整赔偿链,整理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
身份证明、交通费、住宿费、丧葬支出、
户籍与居住标准、收入情况,确保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奔丧费用均有依据。同时精准区分交强险、
侵权人、统筹关系,交强险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驾驶人承担全责;统筹合同属车主与统筹方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受害第三方,
法院不予合并处理,避免拖延。她还驳斥保险公司与统筹公司抗辩,指出统筹不是保险、不能免责;交强险应当优先承担精神抚慰金;奔丧交通费、住宿费属于合理损失,应予支持;被扶养人资格明确、标准合法。并且全程强化“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危险性远高于行人,事故成因不明时,应由机动车承担全部风险,与司法实践高度一致。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判决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死亡赔偿金;驾驶人全额赔偿剩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奔丧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部支持;全部
诉讼费由侵权人承担。受害人家属全部诉求获法院支持,获得足额赔偿,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成功案例里,出借企业因合作项目资金需求,向借款企业提供无息借款用于项目运营,双方签订书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逾期违约责任,同时由第三方自然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明确担保范围包含本金、违约金、
律师费等全部实现债权费用。借款到期后,借款企业仅偿还部分款项,剩余本金长期拖欠,经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保
证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出借企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常琳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偿还剩余本金、逾期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
常琳律师夯实核心证据链,梳理
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记录、催告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
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借款足额交付、欠款金额明确,同时佐证保证责任合法有效、
债权人已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明确责任主体,聚焦借款企业还款义务与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保证人对本金、违约金、律师费等全部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保障债权实现路径。精准主张费用,紧扣合同中“逾期违约金按LPR4倍计算、承担律师费”的约定,结合司法实践标准,主张违约金合法有效、律师费为实现债权合理支出,均应全额支持。并且应对缺席审理,预判被告大概率缺席庭审,提前完善证据细节、强化事实论证,确保法院可依据完整证据链依法缺席判决,全面支持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采纳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判令借款企业偿还出借企业剩余借款本金,全额支持本金诉求;判令借款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按约定标准(年利率13.8%)自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全额支持违约金诉求;判令借款企业承担出借企业支出的律师费,全额支持律师费诉求;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借款企业及保证人共同负担。最终,出借企业核心债权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获得充分保障。
常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执业的3年时间里,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在法律领域展现出了出色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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