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路口正常通行时被机动车撞击当场死亡。交警虽认定机动车
超速,但无法查清行人是否违规,事故成因不明。死者家属主张机动车方全责并要求赔偿多项费用,然而机动车驾驶人、车主、
交强险保险
公司、商业统筹公司多方提出抗辩,认为责任应五五开、部分费用不认可等,死者家属陷入维权的艰难境地。
出借企业向借款企业提供无息借款,借款到期后借款企业仅偿还部分款项,剩余本金长期拖欠,保
证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出借企业多次催告无果,面临债权难以实现的难题。
常琳律师现执业于
辽宁雷迈
律师事务所,拥有3年执业经验。她毕业于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国际贸易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常琳律师在
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婚姻家庭、
劳动仲裁、
交通事故等方面具备充足的诉讼经验,擅长分析和办理各类复杂的纠纷诉讼案件。她还担任
沈阳盛杰蜡业有限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日常经营中的
法律咨询,参与合同的起草、审核、谈判等内容,为公司解决重大决策及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自执业以来,她一直秉承严谨专业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当常琳律师接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后,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超的代理能力。她紧扣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张机动车与行人事故中,行人无过错应推定机动车全责。因为对方不能证明行人违规,所以机动车应承担全部责任,事故成因不明也不能减轻机动车责任。同时,她逐项固定损失证据,精心整理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
扶养人
身份证明、交通费、住宿费、丧葬支出、
户籍与居住标准、收入情况等,形成了完整的赔偿链,确保死亡
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奔丧费用均有依据。在区分交强险、
侵权人、统筹关系方面,常琳律师精准把握。她明确交强险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驾驶人承担全责,统筹合同属车主与统筹方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受害第三方,避免了案件的拖延。面对保险公司与统筹公司的抗辩,她有力驳斥,指出统筹不是保险、不能免责,交强险应当优先承担精神抚慰金,奔丧交通费、住宿费属于合理损失,被扶养人资格明确、标准合法。并且全程强化“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因为机动车危险性远高于行人,事故成因不明时,应由机动车承担全部风险,这与司法实践高度一致。最终,
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判决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死亡赔偿金,驾驶人全额赔偿剩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奔丧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部支持,全部
诉讼费由侵权人承担,受害人家属全部诉求获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常琳律师同样表现出色。她首先夯实核心证据链,仔细梳理
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记录、催告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
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借款足额交付、欠款金额明确,同时佐证保证责任合法有效、
债权人已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明确责任主体方面,她聚焦借款企业还款义务与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保证人对本金、违约金、
律师费等全部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保障了债权实现路径。在主张费用时,她紧扣合同中“逾期违约金按LPR4倍计算、承担律师费”的约定,结合司法实践标准,主张违约金合法有效、律师费为实现债权合理支出,均应全额支持。考虑到被告大概率缺席庭审,她提前完善证据细节、强化事实论证,确保法院可依据完整证据链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判令借款企业偿还出借企业剩余借款本金,支付逾期违约金,承担出借企业支出的律师费,保证人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借款企业及保证人共同负担,出借企业核心债权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获得充分保障。
常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严谨负责的态度,在这两个案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她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巧妙运用证据,有力应对各方抗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受害人家属,还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出借企业,都在常琳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道路上,常琳律师就像一盏明灯,为当事人照亮前行的方向,让他们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不再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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