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路口正常通行时,不幸被一辆机动车撞击,当场死亡。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仅认定机动车存在
超速,却无法查清行人是否违规,事故成因不明。死者家属主张机动车方应负全责,要求赔偿死亡
赔偿金、
丧葬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费用等。然而,机动车驾驶人、车主、
交强险保险
公司、商业统筹公司均参与诉讼,并多方提出抗辩,他们认为责任应五五开,统筹不属于保险,部分费用不认可,精神抚慰金过高,被扶养人证据不足等。
受害人家属委托常琳律师代理此案,常律师坚持认为机动车应负全责,全部损失都应得到赔偿。她的代理思路清晰且专业。首先,紧扣法律规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与行人的事故中,如果行人无过错,应推定机动车全责。由于对方不能证明行人违规,所以机动车应承担全部责任,事故成因不明并不能减轻机动车的责任。其次,逐项固定损失证据,形成完整的赔偿链。常律师整理了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
身份证明、交通费、住宿费、丧葬支出、
户籍与居住标准、收入情况等,确保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奔丧费用都有依据。再次,精准区分交强险、
侵权人、统筹之间的关系。交强险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驾驶人承担全责。统筹合同属于车主与统筹方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受害第三方,
法院不予合并处理,避免了案件的拖延。然后,驳斥保险公司与统筹公司的抗辩。常律师指出统筹不是保险,不能免责;交强险应当优先承担精神抚慰金;奔丧交通费、住宿费属于合理损失,应予以支持;被扶养人资格明确、标准合法。最后,全程强化“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因为机动车的危险性远高于行人,在事故成因不明时,应由机动车承担全部风险,这与司法实践高度一致。
经过常律师的努力,法院全部采纳了她的代理意见,作出了如下判决: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死亡赔偿金;驾驶人全额赔偿剩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奔丧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部得到支持;全部
诉讼费由侵权人承担。受害人家属的全部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得到了足额赔偿,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这起案例给大众带来了很多启示。在机动车与行人的事故中,举证责任完全在机动车方,如果机动车方不能证明行人有过错,就必须承担全责。事故成因不明并不意味着责任对半分,法律会保护弱势的行人,机动车要承担更高的安全义务。统筹并不是真正的保险,不能免责,也不能对抗第三人,这并不影响侵权人对外全额赔偿。在死亡案件中,赔偿项目多,标准严格,证据链要求高,亲属关系、被扶养人资格、户籍标准、票据合理性等都缺一不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奔丧交通费住宿费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会得到支持的,合理主张就能获得全额赔偿。
常琳律师现执业于
辽宁雷迈
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3年,执业证号为12101202311631874,服务地区为辽宁-
沈阳,联系地址是辽宁省沈阳市
沈河区青年大街51号商会总部大厦B座24楼。她在
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婚姻家庭、
劳动仲裁、
交通事故等方面有充足的诉讼经验,擅长分析和办理各类复杂的纠纷诉讼案件,还担任沈阳盛杰蜡业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自执业以来,她一直秉承严谨专业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承办过各类民事、经济、刑事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处理技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深得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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