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琳是一位在
辽宁沈阳的年轻女律师,她在辽宁雷迈
律师事务所开启法律征程已有3年。这3年,她用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处理复杂案件,在法律舞台绽放光芒。
常琳毕业于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国际贸易专业,拥有本科学士学位。跨学科背景使她在处理涉及商业合同等案件时,有独特视角和更全面的理解,能将国际贸易商业规则与
法律知识结合,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服务。
常琳擅长处理
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等各类案件。她每天钻研这些领域的法律条文和实际案例,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深知每个案件对当事人都至关重要,容不得半点马虎。
在她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有两起案例尤为典型,充分展现了她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先说那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行人在路口正常通行时被机动车撞击当场死亡,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仅认定机动车
超速,无法查清行人是否违规,事故成因不明。这让受害人家属既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要面对复杂法律程序和各方抗辩。
常琳接受委托后,深知责任重大。她紧扣《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张机动车全责。因为法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事故,行人无过错应推定机动车全责,对方不能证明行人违规,就应承担全部责任,事故成因不明也不能减轻机动车责任。
为确保受害人家属获应得赔偿,常琳逐项固定损失证据。她收集整理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
扶养人
身份证明、交通费、住宿费、丧葬支出、
户籍与居住标准、收入情况等,形成完整赔偿链,让每项赔偿都有依据。
处理
交强险、
侵权人、统筹关系时,常琳精准区分。她明确交强险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驾驶人承担全责,统筹合同属车主与统筹方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受害第三方,避免案件拖延。面对保险
公司与统筹公司的抗辩,她一一驳斥,指出统筹不是保险、不能免责,交强险应当优先承担精神抚慰金,奔丧交通费、住宿费属于合理损失,应予支持,被扶养人资格明确、标准合法。
整个案件过程中,常琳全程强化“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她深知机动车危险性远高于行人,事故成因不明时,应由机动车承担全部风险,这与司法实践高度一致。最终,
法院全部采纳她的代理意见,判决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死亡
赔偿金,驾驶人全额赔偿剩余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奔丧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部支持,全部
诉讼费由侵权人承担。受害人家属的全部诉求获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这起案件的成功,让受害人家属感受到司法公正,也让常琳更坚定职业信念。她知道,每一次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都是对自己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
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同样体现常琳的专业能力。出借企业因合作项目资金需求,向借款企业提供无息借款,双方签订书面借款担保合同,由第三方自然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借款企业仅偿还部分款项,剩余本金长期拖欠,经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保
证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
常琳接受出借企业委托后,首先夯实核心证据链。她梳理
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记录、催告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
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借款足额交付、欠款金额明确,同时佐证保证责任合法有效、
债权人已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
明确责任主体是关键。常琳聚焦借款企业还款义务与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保证人对本金、违约金、
律师费等全部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保障债权实现路径。
主张费用方面,常琳紧扣合同中“逾期违约金按LPR4倍计算、承担律师费”的约定,结合司法实践标准,主张违约金合法有效、律师费为实现债权合理支出,均应全额支持。考虑到被告大概率缺席庭审,她提前完善证据细节、强化事实论证,确保法院可依据完整证据链依法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采纳常琳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有利于出借企业的判决。借款企业偿还出借企业剩余借款本金,支付逾期违约金,承担出借企业支出的律师费,保证人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借款企业及保证人共同负担。出借企业的核心债权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获得充分保障。
除处理复杂案件外,常琳还担任沈阳盛杰蜡业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她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
法律咨询,参与合同的起草、审核、谈判等内容,为公司解决重大决策及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她以严谨专业的态度,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让公司在合法合规轨道上稳步前行。
3年的执业生涯,常琳处理各类民事、经济、刑事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处理技巧。她始终秉承严谨专业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她坚守法律职业操守,以当事人利益至上为原则,努力让每一位当事人感受到司法公正。在常琳身上,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位专业律师,更是一位有温度、有担当的法律守护者。她用行动诠释着法律的价值,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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