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生意引发纠纷,被告黄某面临原告郑某要求偿还200万“借款”及利息的诉求。案件进入常梁律师手中之前,黄某的处境十分不利。原告郑某称,2019年刘某转让某厂股份给第三人徐某后,委托徐某将
股权转让款中的200万元出借给黄某,约定在刘某与黄某合伙的其他项目中品迭股份,但未实现。刘某临终前将
债权转让给郑某并通知黄某,遂起诉要求黄某偿还借款。黄某虽辩称双方无
借贷合意,转账款项属合伙往来,但面对原告的起诉,他急需专业律师的帮助来理清复杂的法律关系。
常梁律师接手此案后,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现任
四川明炬(
遂宁)
律师事务所注册合伙人,拥有11年的执业经验,办理民商事诉讼及
刑事辩护案件逾千件,对这类复杂的
民间借贷纠纷有着深刻的理解。常梁律师精准分析了
合伙协议与转账时间节点的矛盾。徐某于2019年1月30日转黄某50万元,而这一转账发生在徐某与黄某之间的合伙协议签订次日且无备注。常梁律师敏锐地指出,这种转账情况无法明确其借贷性质,可能只是合伙往来款项。同时,他质疑借贷合意的缺失,原告未能证实黄某认可150万元为借款,也没有
借条等借贷形式,刘某未直接向黄某支付200万元,不符合民间借贷构成要件。常梁律师还仔细梳理了三角关系中的各自权利义务,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支持,成功维护了被告黄某的合法权益。最终,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需有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本案不符合民间借贷构成要件,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负担。常梁律师在这个案件中,通过精准的分析和专业的辩护,确保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为黄某赢得了胜诉。
另一起案件是刘某与某房地产有限
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在常梁律师介入之前,刘某的处境同样艰难。2011年,刘某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受让该公司名下某商业中心5楼
土地使用权及开发建设权,陆续支付转让款530万元,但项目未实际开发。2014年,该公司出具《
承诺书》,承诺以1750万元回购该项目,并约定分期付款、月息3%及300万元违约
赔偿金。然而,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初审仅确认刘某债权约99.7万元。刘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协议“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借资质挂靠属非法目的”为由认定协议无效,维持初审债权金额。
常梁律师代理刘某上诉后,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主张协议有效。他指出,项目已获规划部门许可加盖两层,不存在必然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恶意串通;协议中“借用资质”条款虽无效,但不影响项目转让整体效力。常梁律师的专业判断和有力辩护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书》《承诺书》合法有效,撤销一审判决,依据《承诺书》确认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回购款1750万元,扣除已付600万元后剩余1150万元本金,并调整违约金为150万元,最终确认刘某对该公司享有债权1300万元。常梁律师在这个案件中,通过准确的合同效力认定和专业的代理,成功实现了二审逆转,为刘某挽回了巨额损失,维护了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常梁律师作为中共党员,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还是遂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遂宁市总工会维权律师团成员及四川师范大学遂宁校区法治辅导员,多次荣获遂宁市及四川省律协颁发的“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及“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他深耕法律实务一线,业务专长聚焦于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与债权债务三大领域。在执业生涯中,他始终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坚持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良好的表达能力和深厚的文字功底,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还是重大的商事案件,常梁律师都能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法律的战场上为他们赢得胜利,成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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