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出车祸死亡买家有责任吗
2020.04.02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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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外卖小哥在送餐过程中出车祸死亡的,买家是没有责任的,送餐死亡是属于工伤的情形,用人单位应该为外卖小哥申请工伤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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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淋律师
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杭州
擅长:
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律师简介
杨鹏淋,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及合伙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毕业后在企业和集团公司担任法务多年,对劳动争议,公司相关纠纷,债权债务,有良好的实战实验和理论基础。在执业过程中对承办的案件始终坚持:诚信为本、认真负责,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宗旨。现和多家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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