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
社保引发
劳动争议,李鹏律师助力劳动者维权胜诉
一、案情详情
2019年10月,王某某入职甲市乙商贸
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销售开票工作。然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王某某缴纳在职期间的任何社会保险。2023年8月,王某某离开公司,离职前十二个月月
平均工资为3000元。
因社保缴纳及经济补偿等问题协商无果,王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后王某某不服,诉至
法院。王某某要求公司支付
经济补偿金12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3000元、失业金22140元,并由公司承担
诉讼费用。
乙公司辩称已按时发放工资,不存在违法用工,王某某系擅自离职,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王某某部分诉求,乙公司不服上诉,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
二、李鹏律师代理策略
王某某委托李鹏律师,针对核心争议点提出有力代理思路和意见。
1.确认
劳动关系与违法事实:王某某自入职后持续为公司提供劳动,事实劳动关系清晰。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违反了《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2.主张经济补偿金有理有据: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王某某因公司社保问题离职,结合工作年限,应获4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
3.要求公司支付
失业保险金:因公司未办理并缴纳失业保险,致使王某某离职后无法享受相关待遇。根据规定,单位应按标准支付失业金。
4.客观陈述二倍工资时效问题:认可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事实,虽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但明确受仲裁时效限制,由法院依法裁判。
三、案件最终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十日内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12000元、失业保险金16605元,共计28605元;驳回王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乙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确认一审事实,认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王某某主张合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乙公司负担。
四、案例典型意义
本案对劳动者维权和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有重要指引意义。
1.明确社保缺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补偿金,法院会依违法事实裁判,促使单位履行社保义务。
2.界定单位未缴失业保险赔付责任:用人单位未办理、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需按标准支付失业金,弥补劳动者损失。
3.强调劳动仲裁时效重要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主张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劳动者应及时维权,避免丧失胜诉权。
4.明晰事实劳动关系保护原则:即便未签书面合同,只要劳动者提供劳动、接受管理、获报酬,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权益受法律保护,单位不能免除法定责任。
李鹏律师作为陕西通济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劳动领域成果丰硕。他是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法务师,荣获“延安市2023年度十佳青年律师”称号。
他成功办理多起典型案件,如某高校辞退教职工存在违法情形,他精准维权,帮当事人追回赔偿金。凭借双高级资质,他能通晓法律与用工实操,快速解决劳动纠纷。从业以来,为劳动者追回数百万元,为企业搭建合规体系,赢得广泛认可。若你有劳动纠纷或用工合规需求,可联系李鹏律师获取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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