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劳动关系认定采取实质审查标准,不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有无打卡考勤作为唯一判断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的相关指导案例及各地高院司法裁判口径均表明,判断劳动关系需重点审查车辆归属、任务调度、薪酬发放、人身管理等实质要素。只要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统一管理,劳动工具由用人单位提供,且用人单位按月稳定发放工资,即便无书面
劳动合同,也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简述
张某于2024年5月入职安某运输
公司担任货运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公司提供营运货车,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派发运输任务,明确装卸货地点、行驶路线、作业标准,工资按月结算,由公司对公账户和法人私人微信发放,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11月张某工作途中受伤,企业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为临时劳务合作,拒绝配合
工伤认定。张某委托宋雨杭律师提起
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传统办案思路弊端
传统办案方式可能仅关注书面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直接书证,而忽视了对劳动关系实质要素的审查。在面对企业以“劳务合作”为由抗辩时,可能无法有效反驳,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这种方式存在法律适用漏洞,无法全面考量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举证也不够充分,难以适配裁判要求。
实操办案要点提炼
-梳理取证:指导当事人留存法人下达运输指令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车辆
行驶证照片、工资转账流水、日常运输作业记录等证据。针对企业“自主接单、不受管理”的抗辩,重点整理长期固定派单、统一调度车辆、作业标准由公司指定的记录,夯实劳动关系核心要件。
-锁定法律依据: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明确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审查标准。预判企业的抗辩思路,指出企业以“劳务合作”口头约定规避用工责任不能对抗客观用工事实,对方提交的类案与本案关键事实存在本质区别,不具备参照效力。
-庭审重点辩驳:在庭审中,从车辆归属、任务调度、薪酬发放、人身管理等方面反驳企业的抗辩。指出车辆由公司提供并统一调度,劳动者接受公司管理,报酬按月固定发放,具备经济依附性,企业未缴纳
社保、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否定事实劳动关系。
宋雨杭律师,就职于
吉林吉天行(
白山)
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拥有本科学历,具备五年法院工作经验。执业期间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长期处理
合同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劳动争议、
民间借贷、
交通事故等各类诉讼案件,独立负责案件全流程工作。同时精通非诉法律服务,可完成尽职调查、
法律意见书撰写等专项业务。担任吉林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浑江支行、长白山大街支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的法律顾问。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一线办案经验,精准把控案件争议焦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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